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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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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诉讼法相比较,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民事诉讼法是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处分的法律。民事诉讼法狭义上看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的法典,但实质上,它是对一切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在民事范围内的纠纷,都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8月31日,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故就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修改问题了,因为已经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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