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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你所说的这种情况,确实违反了现行生育政策。在已生育双胎胞胎的情况下,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而多生育了子女,的确需要被当地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
超生是指超出计划的生育;超生费是指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如果第二胎是合法的,是自然形成,不是人为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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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虽未明确何谓独生子女,但该法第27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是说,能获得光荣证的,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也就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由此可见,所谓独生子女,强调的是终身只生育一孩,而不是一胎。因此,双胞胎也好,多胞胎也罢,其情形属于一胎,但不属于独生子女。
如果你们未婚,是第一胎的情况下,计生办罚款十五万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之规定,计生部门应当告知你们在3个月内补办结婚证,如不补办才可以征收5000元以下社会扶养费。尽管你们生的是双胞胎,但属于第一胎生育的子女等同于第一个子女。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双胞胎产假多少天规定如下:1、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4.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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