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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签订联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应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联营合同中,涉及国家财产转移、估价及利益分配等事项的,需经国...
联营合同有法律效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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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开发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鉴于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比例较高且案件复杂程度较高,又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法律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该《解释》仅“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节就有14条,占去《解释》整个28个条文的一半。 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 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 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房地产开发时刻面临来自于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个方面的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情况尤为复杂。但以合作的形式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又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必然产物。因为国家所享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动摇的、不可转让的。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可能授予任何民事主体,也不可能进入市场流转。所以国有土地只能通过使用权来进行合法利用和流转,这就决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如果你公司准备新成立公司运作新业务,就选这种方式;需要紧密合作,互相依存,就选这种。风险相对小一些,但是投入多一些。2、合伙型联营,也叫做半紧密型联营,有联营的实体,但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义务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并且依照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较紧密的合作,但比第一种合作相对灵活,但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相对大一点。合同型联营,双方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比较松散。比较灵活,可以承时更换对方,寻找新的合作伙伴。选什么方式好,要看具体的情况。资金,场地,人员,风险,成本,收益。
关联公司是由两个股东以上成员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如果公司经营失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公司所欠债务时,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还清公司所欠债务。在国外也称之为“人合公司”、“合名公司”,因为这种公司通常以它的一个或两个股东的名字作为公司的牌号,并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声誉、地位作为对外信用的保证。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是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3)是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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