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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城市常住人口; 2、第二个就是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城市的人均收入标准,这个标准多少,由城市政府定; 3、第三个条件就是人均住房面积十五...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条件:这个是要分地区的,不同的城市和地区的申请条件也不尽相同!你可以看一下这个,!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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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即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已经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均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货币补贴。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法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的房源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租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仍按我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程序执行。 三、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视同本市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其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现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6.2008年至2009年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7.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大标准家庭成员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1)家庭成员的户口年限。主要是为体现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公平性和有序性,避免部分家庭随意迁移户口,集中到某区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等问题,因此规定的户口年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年限;二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在所在区(县)已达到的户口年限。在起步阶段,拟确定的意见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年限定为7年(含7年)以上;家庭全体成员在申请所在区(县)的户口年限定为5年(含5年)以上。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2)家庭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困难,因此,要有一个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作为前置条件。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主要考虑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起居要求,并结合本市住房困难家庭规模、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民群众的住房困难,目前考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如公房租用凭证仅有使用面积的,将根据房屋类型及市统一的折算标准,换算成建筑面积)。家庭财产人均不超7万(3)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居民家庭收入在扣除其基本生活支出后,是否有能力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进行测算。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非居住房屋、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家庭财产标准,主要依据家庭购买一套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是否具有支付房贷首付款的能力进行确定。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经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综合测算,初步考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三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拟为2300元(含23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7600元(含27600元)以下。家庭财产标准定为人均不超过7万元。提出申请前5年内不得有卖房行为(4)申请前原有住房转让限制。为防止申请家庭将原有的住房转让他人、人为造成住房困难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申请家庭的全部成员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前的一定年限内,没有转让房屋的行为。在具体的年限设定上,初步考虑规定5年。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方式以购买为主,对申请租赁的家庭在收入和财产条件上将有更严格的规定。申请家庭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其收入和财产状况必须低于特别规定限额,方可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以上具体标准将由市政府审定,并且向社会公布。公布实施后,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情况、本市居民收入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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