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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所得按“个体工商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馀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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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纳,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根据合作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收入额,合作协议不约定分配比例的,按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作伙伴数量平均计算各投资者的应纳税收入额。其中,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所有资产或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剩馀的利润后,超过实际支付资本的部分。
每月或者每季度都可以缴纳。合伙企业的个税计算是以税前利润按各合伙人的股份比率计算出每个人分配的利润,扣除个税允许税前扣除额,再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累进个税税率表计算应缴的税额。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础是:合伙企业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再用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表中的级次计算应缴纳多少个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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