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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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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狱管理局相关规定,必要条件下服刑人员是可以回家的(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三)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四)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监狱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罪犯离监探亲审批程序批准。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干警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建议你去当地省份的监狱管理局网站查看相关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了监外执行条件,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罪犯如果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时不被收监,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法》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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