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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即使在其清醒时。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对自己的所...
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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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对法律有关事务的处理能力有困难,不能理解一些法律事件的性质,不能正确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没有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应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协议,是无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妻子朱甜甜得了精神分裂症,丈夫不是积极为其治疗,而是嫌弃她并选择离婚。离婚半年后,妻子以显著疗效出院。结果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书》无效。 朱甜甜与龙小阳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8月开始,朱甜甜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9日,朱甜甜患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龙小阳嫌弃妻子有病,于 2009年6月22日,向她提出离婚,并与朱甜甜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还在当天领取了《离婚证》。 经过近半年的治疗, 2009年11月5日朱甜甜以显著疗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朱甜甜作出鉴定,认为她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对离婚行为的性质、后果不能正确理解,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结论: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朱甜甜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小阳与朱甜甜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离婚行为受幻觉支配,乃系精神病状所致,判决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朱甜甜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律师认为,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自愿”。具体到本案中,就要求朱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其次,本案中一份很关键的证据就是某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认为朱甜甜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前述规定,朱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故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就无效了。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二)父母;……”朱甜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合法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朱甜甜与龙小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精神病人签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是: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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