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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领导组织传销罪情节严重如下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
现在如果领导组织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话,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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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严重认定为:1。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120人;2。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支付的传销资金总额超过250万元;3、导致传销活动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
【修正案】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目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规定。 这一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怎么算情节严重 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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