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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卖淫被收容教育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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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卖淫被收容教育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因卖淫被收容教育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的处罚手段。收容教育违背了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违背了宪法中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此受到广泛质疑。收容教育制度的调查、决定和执行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未经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法律审理,长期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明显违反法律精神和宪法中公民人身自由的有关规定。执行过程中:1、不同的执行标准容易导致随意和选择性的执法;2、权利封闭运行,滋生腐败;3、存在罚不当罪、处罚过于严厉、涉嫌一罪两罚的问题;4、有限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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