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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关注收养是否合法,以及双方是否可以出具不孕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合法处理,是可以再生育的。但各地相关规定不同,具体操...
应该是不可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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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关注收养是否合法,以及双方是否可以出具不孕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合法生二胎处理,是可以再生育的。但各地相关规定不同,具体操作方式应依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 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注意: 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即使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也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 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并且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包括诊断证明书等),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不孕症”的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要承担高额社会抚养费。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有其他严重性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五)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夫妻已有子女收养其他孩子是可以的。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八周岁。显然,已有子女的夫妻对再收养子女是没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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