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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电子警察违章处理流程 1、带上所需要的证件,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违法车辆行驶证前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地点,可就近选择。 2、排队拿号,...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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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司机或所有者)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和本人驾驶执照,取得号码后,在交通违法处理岗位上收到交通技术监视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当事人(司机或所有者)签字。3、简易程序处200元以下罚款,一般程序处200元以上罚款。确认相关内容后,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向当地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各银行网站支付费用,计算机自动核销。如果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将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带到监视中心的大众访问,如果被驳回有异议,可以向警察局法制科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2,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3,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和合格证)15日内到分局、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 3、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在获知违法信息后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分局、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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