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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负责或承担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产的,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1、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2、个人受贿金额不足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而给国家或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故意刁难、威胁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不良影响;(3)强行索取财产构成上述金额标准的,可以判刑。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对贪污罪进行处罚。从重处罚索贿。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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