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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2.麻黄浸...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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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规定如下: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境(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1-苯基-2-丙酮超过5公斤;(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及单方制剂超过5公斤,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超过100公斤;(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超过10公斤;(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超过20公斤;(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超过150公斤;(六)醋酸酐、三氯甲烷超过20公斤;(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超过40公斤;(八)其他用于制毒的原料或配剂相当数量。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照前款规定的立案诉讼数量比例转换为一种制毒物品,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当立案诉讼。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立案追诉。实施走私制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是被欺骗的除外:(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丢弃货物逃跑的;(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欺诈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五)选择没有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交付手续的;(七)以其他方式隐瞒真相,逃避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A.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B.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2、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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