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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
1.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遵纪守法,积极改造,悔改立功,有的监狱采用评分的办法,每个月在监狱服刑做事的话,有3-5分,一年下来几十分,再根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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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期徒刑最低6个月,最高不超过15年;2、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超过15年,但不得超过20年;3、无期徒刑或者缓刑两年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15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被送进监狱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应当参加劳动,并强制接受劳动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下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还必须是在该法定刑范围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那么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而减轻处罚则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以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比如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的行为本来应当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用第1个量刑幅度,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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