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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两种方式: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现有股东,即公司内部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转让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股东之间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可以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让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公司外部转让行为。除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一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权转让的,从其规定。
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就特定财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签订的《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基本要求,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房屋总价和支付方式等。,应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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