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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非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金额的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产品掺假、掺假、伪劣、不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非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金额的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假货而出售的,处罚跟制造假货力度相同。是否“明知”不以销售者自我辩解为准,以是否从合法渠道进货、进货凭证是否正规,进货价格是否能引起合理怀疑等因素进行推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发货处罚: 1、如果交易已经完成,投诉将被“撤销”; 二、买方未收到货物,货款已打电话给卖方,投诉处理“永久公示监管”; 三、收到买方付款后,卖方不履行发货义务,拒绝主动向买方退款,投诉处理“永久公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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