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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项规定说明,不准离婚的判决...
第 一、原则上无新情况,新理由,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不予受理;若已经受理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 二、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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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个月。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夫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不受该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被告可以在六个月内起诉。
对于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后起诉,但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或新的理由或被告提出离婚请求,则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例如,如果一方在六个月内使用暴力,导致另一方随时受到严重伤害,另一方可以随时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不允许离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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