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视情况而定。如果对方是只是不发货,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但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
视情况而定。如果对方是只是不发货,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但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视情况而定。正常情况下应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但是,如果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货款的,则属于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律师分析,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很难以诈骗罪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首先,先看一下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关键点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段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其次,关于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再次,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区分的关键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的标准为:当事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经济纠纷,贷款人或占有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如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遗忘、或者无力归还导致的。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归还。再次,结合本案来看,对方虽然在身份以及其他方面存在弄虚作假之情形,但是仍然存在借条或者经营合同存在,且对方认可借款,并没有外逃的行为,且男方有部分还款。那么结合诈骗罪来看,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不偿还之目的。因此,从本案来看,确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您认定对方存在诈骗罪,并列举了一些说明。您说的报案人有三人或者与其他女性穿插交往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对方外逃武汉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说明?您所罗列的事情当然存在一定的事实,但是这些目前并不足以能够充分证明对方确实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还是建议您考虑清楚再做决断。如果您认为属于诈骗罪,那么您也可以到检察院控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这条路您也可以试试。总之,针对您上述所说情形,结合实务操作和法律规定,最终认定为诈骗罪目前的证据不充分,故您主张对方诈骗罪要求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不能算诈骗,如果你已经将货物退还,他没退你钱只能是经济纠纷,如果经催告没有正当理由仍旧不还的,属于侵占,可以到法院起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94人已浏览
347人已浏览
414人已浏览
3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