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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负有民事违约职责

2022-06-22
在合同履行时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表明不履行主索债务的,叫做“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其法律特征是: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表示不履行未来的义务,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因而被称为“预期”,以此差别履行期期满后的事实上违约。2.是以明示或者做法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将不履行其义务。3.是能够履行义务,而无正当借口拒却履行未来的义务。4.拒却履行的是主索债务,而非细小义务。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在另一方预期违约时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能够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要求另一方承受违约职责。其借口在于:当事人虽未事实上违约,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遇此情形,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届至才能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那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建立这一规则,应予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并能够在履行时限期满之前要求另一方承受违约职责,对保护守约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守约方也能够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届至后再要求另一方承受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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