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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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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1、量刑范围:第一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提到的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长期包庇毒品犯罪分子;(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2、从重处罚:(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2)犯罪分子因走私、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处罚。
1、量刑范围:第一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提到的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长期包庇毒品犯罪分子;(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2、从重处罚:(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2)犯罪分子因走私、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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