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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应一致。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股息比例不同等个性化条款,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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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应一致。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股息比例不同等个性化条款。本条款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也可以通过收购不断提高,甚至可以达到控股的股权比例。但是,如果通过收购增加股权,法律另有规定,收购达到3%公告,收购达到30%就要公告其他股东的股权,收购不按持股份额确定。此外,在公司股权持有人的分配中,科学的股权结构必须由创始人、合伙人、投资者和核心员工控制。毫无疑问,这四类人在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和管理以及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创始人在分配股权时,必须照顾这些人的权益,给予他们一定比例的股份。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l)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且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②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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