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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
撤销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需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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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NextPage###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期限届满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借款人在返还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未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借款期限不明确,也未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贷款人为借款人确定了返还借款期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必要准备时间),而借款人在贷款人确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贷款人确定的返还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借款期限不明确,也未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贷款人亦未确定返还借款期限,而且借款人也未明确拒绝的,如果借款人在法律规定的准备时间届满仍未履行的,自法律规定的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5、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借款期限不明确,也未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而且贷款人在催款时未确定返还借款期限,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人催款时明确拒绝履行的,自借款人明确拒绝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期限届满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借款人在返还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未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借款期限不明确,也未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贷款人为借款人确定了返还借款期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必要准备时间),而借款人在贷款人确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自贷款人确定的返还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借款期限不明确,也未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贷款人亦未确定返还借款期限,而且借款人也未明确拒绝的,如果借款人在法律规定的准备时间届满仍未履行的,自法律规定的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5、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借款期限不明确,也未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而且贷款人在催款时未确定返还借款期限,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人催款时明确拒绝履行的,自借款人明确拒绝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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