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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一经作出,并作了公证,这个行为就结束了,产生的是一种法律状态,即继承权的消灭,因此不受遗产放弃公证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限制。 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到遗产处理完毕这段时间办理。如果继承开始之前的话,继承权尚未真正形成,放弃是没有效力的,分配以后的话,继承权已经行使完毕,也没有效力了。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 3、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三、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格式声明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我祖籍××××××,我父亲×××于××××年死亡,我父亲×××与母亲×××在×××××××××有房产一套,现我声明,对我父亲×××的遗产,我自愿放弃继承权。声明人:×××(签名)年月日
不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即发生放弃遗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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