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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
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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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负责提供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8)付款付息凭证。(9)其他证据。
债权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借据或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当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和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者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当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地址。有担保协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者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当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格、存放地点、保管人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1、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3、对债务担保或者连带责任人,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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