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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报废机动车的,将被处200到2021元罚金并注销行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行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行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金,并注销机动车行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金,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限定处置。
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四)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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