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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环境下传销犯罪的具体界定。传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商品型传销,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此种传销最早是需要以一定的商品为依托,这也是传销活动进入我国初期的主要表现形式,此种形式并不以骗取财物为要件,其对法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秩序的扰乱,所以刑法对此种形式的传销均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对此进行处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环境下传销犯罪的具体界定。传销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商品型传销,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此种传销最早是需要以一定的商品为依托,这也是传销活动进入我国初期的主要表现形式,此种形式并不以骗取财物为要件,其对法益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秩序的扰乱,所以刑法对此种形式的传销均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可见,对此类行为加以刑事制裁的原因是由于传销的经营形式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破坏,而不是由于传销活动存在欺诈,骗取了财物。另一种是欺诈型传销,以“骗取财物”为主要表现,即不以传销商品为依托,仅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形式。这种形式已经基本排除了商品的运作,直接发展为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入会成员必须先行缴纳一定钱财,以此作为入门费,在其入门之后即取得相关资格发展下线成员,而这些成员得到的报酬也是以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这种传销形式,既不存在商品或标的,也没有提供对应服务,根本没有实现任何现实的交易,即并不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形式进行,而是通过欺诈他人并拉拢成员或者相关费用的缴纳,以取得入门资格,所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不合适。 实践中,对此种欺诈型传销均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认定。可见,我国目前对于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采取的是双轨制的定罪模式:对传统的以商品为依托的商品传销活动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对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欺诈传销活动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如果通过领导、组织他人的形式实施骗取财物的欺诈传销,行为同时构成一般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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