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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
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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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的基本原则包括: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3)国家的统一注册原则;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5)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权取得原则有: 一、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 二、注册原则。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三、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证明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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