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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若财产总额不...
【法律意见】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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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丝剥茧,抓住焦点。有些案件看起来复杂,摸不着头绪,关键是要分清主次,抓住争议点,让双方围绕着主要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要抓住“树干”、“树根”而不是“树叶”或者“树上的花”,要从根本问题出发辨明案件争论点的轻重缓急。比如双方在说无关紧要的情况时,法官要及时制止并积极引导。 (二)系统思考,全面统筹。法官在审理复杂的案件中,要全面衡量案件涉及的所有情节,尽量把握当事人的具体特点,对当事人的接受度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适当的预期。例如,本案中,法官可以根据之前的离婚案件处理情况,分析出现在双方进行财产评估的可能性,分析出调解的余地有多大,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三)以理说人,以情感人。离婚及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感情矛盾,法官既要讲理又要辅之以情化人的方法,让当事人口服心也服。法官要“一碗水端平”,跟双方当事人都讲明道理,比如昔日财产今日折价的情况。同时,的处理中要重视父母与子女的感情问题,说起对方可能当事人都不满意,但是提到孩子的抚养,为人父母的都从心里愿意让步,这对于处理财产纠纷也很有帮助,“一样话百样说”,法官讲话更得注意要讲到当事人心里去。 (四)恩威并重,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有不同的方法,对同一当事人在不同的情况下也要又不同的策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比如对于年纪较大或者身体不适的当事人在庭审中要注意尽量照顾其健康,抚平其心气,展现法官的柔情;对于喋喋不休、漫天神聊而不听劝告的当事人就要严厉斥责,维持法庭的秩序;对于当事人不知道不了解法律知识的状况要宽容,要耐心地讲解;对于当事人无理取闹顽固不化的情形要警告,要展现法律的威严。
离婚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主动财产包括物、债权等,主要是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请求对离婚时已分割的房屋权属做再次分割。在相关法律实施前,法院在对离婚双方共有的唯一房屋进行分割时,多判决双方共有,仅对使用权进行划分,因此,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2.离婚未经诉讼,离婚后一方反悔或拒绝按照协议履行约定。3.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离婚后出现重大事由使原财产分割协议丧失基础。5.当初离婚系假离婚或其他原因,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后产生纠纷又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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