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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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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食药监复补字〔〕号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们/单位)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需要补正以下材料:(应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要求)。 请你(们/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十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十二)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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