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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属于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撤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被告,没有权利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1、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2、被告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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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利。(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7)在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8)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行政诉讼案中原告有如下权利: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利。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7、在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8、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利益;第三,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利益上。法律利益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可见,利益关系的前提是具体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的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不能孤立地理解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利益关系可以解释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该包括两种情况:积极(不利)影响和消极(有利)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原告的资格可以具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起诉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依据不同,法院必须首先严格审查起诉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或者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由此可见,这种利益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必然形成的关系,不仅是事实,不确定,而且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必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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