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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以专利权出资,出资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应当依据评估确定并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也可以以许可实施的方式出资,同样应当进行评估,并在出资协议...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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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3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具体的减缓比例如下: 1、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费、授权后前三年的年费减缓85%,也就是申请费75元,头三年的年费135元-180元。 2、申请人为企业:申请费、授权后头三年的年费减缓70%,也就是申请费150元,头三年的年费270元-360元。 可申请减缓的对象包括个人申请、企业独立申请、一企业与自然人合作申请。企业申请需要到知识产权局开具费用减缓证明。两个及以上单位申请的,不予减缓。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通过第二十七条的叙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不过,有些地方也打破了70%的上限,如北京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受限,即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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