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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确立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有关公司各项设立事...
公司设立协议的目标与公司章程一致,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往往有相似或相似之处,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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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文件,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的文件。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文件。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除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合同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公司有设立协议。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式,即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设立协议是一份任意的文件,可有可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签订公司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这种现实的存在导致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情,认为签订设立协议会好的,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第二,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范围不同于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和内部组织和人员。公司设立协议只是股东之间的任意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主体之间。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构成公司的法律行为。企业合并可采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公司分立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以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分立和派生分立。
公司设立是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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