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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按以下方式解除: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协议解除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想要解除劳...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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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期限的合同,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协商或者因法定终止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制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也可以依法终止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第一,对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在生活当中,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用领域也就仅限于劳动合同这个领域。也就是说,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通常都会写明三年到期或者是五年到期,这个三年或者是五年就是所谓的固定期限。 通常情况下来讲,如果没有发生意外的话,到了约定的期限,例如三年或者是五年,双方可以自动的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想要继续工作的话,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没有到三年或者是五年的话,想要提前离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了。 在符合条件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存在任何一方逼迫另一方。双方协商并且签字之后,再符合以下的条件,固定期限的合同就可以自动解除了。 最基础的条件就是双方所要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如果是非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或者是在威逼利诱之下签订的合同,合同本身的效力就是有瑕疵的,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完全,所以是没有办法作为解除合同的对象的。 第二,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了,必须是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内解除,也就是最终的固定期限之前解除,如果不是这个时间的话,就不叫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第三,谁能够提出这种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法律规定,双方主体是平等的地位,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前提是双方必须已经协商一致,不可以在隐瞒,欺骗或者是胁迫另一方的前提下提出。由于合同的最基础的原则就是平等自愿原则,所以不管是定力还是解除,还是进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都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才可以进行。 在劳动合同当中,我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是有着一定的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单位提出的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时候是需要给劳动者一些补偿的。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话,不需要向单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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