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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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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日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报销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报销依据,分四种情况: 1.在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说明没有在医院刷卡记账的原因。 2.外地转诊报销,提供经过审批的外地转诊单。 3.异地安置报销,提供经过备案的异地安置表。 4.急诊住院须由单位出具证明,说明何种情况下、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急诊住院。
医疗事故赔偿的必要条件:(一)医疗机构及其员工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二)医疗机构及其员工有违法行为。(三)人身损害必须发生,人身损害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应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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