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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判决、裁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和...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或者是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是违法采取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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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判刑为:行为人犯此罪,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给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 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造成相关公司、企业停业、停产一年以上、破产的; 造成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伤残、精神障碍等对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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