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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期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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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算定抚慰金数额时应综合斟酌如下因素:⑴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⑵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⑷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⑸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⑹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⑴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⑵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⑶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⑷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⑸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⑹其他的法定因素。《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⑴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⑵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⑶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为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值,确定精神损害制度只是借财产的形式,对人格关系进行调整。因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采用经济方式解决民事争端,是一个较为有效的办法。
由于具体情况的多样性,且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必须考虑的因素较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很难有一个唯一的方法,必须综合以下几种方法全面评定:(1)斟酌法也称综合因素法。它是指综合考虑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各种因素来斟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侵犯健康权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受害人遭受痛苦的程度;②侵害人过错的轻重;③侵害人的资力;④行为的具体情节;⑤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态度即认错态度与程度;⑥诉讼当地的经济状况(2)参照法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一些不确定的标准如受害人因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侵害人、受害人收入的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幅度。在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非毫无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已对交通事故的抚恤金数额作了规定,可以此为参照,在以受害人因健康权受侵犯而产生的各种必需费用,如误工费、医疗费等为参照时,赔偿数额不宜超过各类费用的总和。在参照侵害人收入时,应以其月收入为基础,不宜使其月收入与承担的赔偿金额差额过大。(3)具体标准幅度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它有一个上限与下限的金额,并且在上下限之间分几个档次,这些档次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空间。对此司法解释已作出部分上下限以及档次规定。(4)内定法内定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总结本地区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赔偿数额的方法。内定法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践性,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变化。在评定数额时,首先必须以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为基础,并且要综合考虑各项原则,将各项原则融入以上四种方法的综合评定当中。在具体评定方法的综合考虑中,内定法是其形式,通过内定制定具体标准幅度的档次。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参照受害人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各种费用、法律有关规定及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运用斟酌法确定应适用的档次,并由法官行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侵害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学研究中是一个新的领域,其研究空间很大,本文仅从侵犯健康权这一角度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建议尽快颁发一部包括精神赔偿制度在内的民法典,更加完善地维护公民的健康权。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三)双方责任因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四)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要考虑侵权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六)最高赔偿限额因素。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没有限额规定的,一般不低于1000元;(七)参照相关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鉴于你叙述的情况还不够详尽,对于具体的主张还是无法确定,从以往处理的情况来看,建议考虑两万元。如果还有不明确的地方可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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