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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2)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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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居20年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则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视为事实婚姻。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结婚证无效。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出现以下情况,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第二、结婚双方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还没有治愈;第四、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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