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会立案,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原告的起诉书和证据,写一份民事答辩状,就对方提出的事实及证据一一进行解释、反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规定,涉及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热点问题。信用卡恶意透支达1万元将被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焦点案例:李刚案,2010年2月27日,36岁的李刚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宣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这是北京首例被明确认定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套现案。李刚手持7家银行的信用卡,利用POS机透支套现6.25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5000元将被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焦点案例:力拓案,2010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做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以上将被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焦点案例:吴英案,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以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1400余万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立案标准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等。焦点案例:汪建中案,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开出包括有史以来最大罚金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北京首放总经理汪建中因被认定操纵市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8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