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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需由单位持人员名册表、社会保障卡(二代卡及以上)、填写完整的《武汉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表》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工伤跨省就医不可以时实结算。对跨省就医,是工作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或者限于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难以医治,经统筹地区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情形,我国工伤保险目前统筹层次仅限于市级统筹,大部分省市都未开通本省异地结算功能,外省结算基本上都未开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在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符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可实时在线查询最新地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开通情况。未能查询)因经营或工程需要由用人单位长期派驻武汉市统筹区外工作的职工,可办理医疗保险长驻外地手续,由用人单位组织长驻外地职工完整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就医登记表》,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此业务后,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先现金垫付,出院后可提供相关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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