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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责任

2021-08-13
我国现行的三部诉讼法中,只有刑诉法第120条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此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目前对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确立方式是以机构责任为主,鉴定人(自然人)责任为辅。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是行政机构或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机构,主要确立的是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也有一些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错鉴的责任可分为责任错鉴与技术错鉴两类,责任错鉴是指因鉴定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的差错。如随意破坏送检的文书资料或检材;对原始资料随意取舍或检查、检验不全面而影响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弄虚作假,伪造结果而得不出准确结论的等等。技术错鉴是指因鉴定人业务能力不强而造成在事实、证据、定性、结论等方面差错的。如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引用参考资料和鉴定标准明显有误等。在认定错鉴责任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性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法处罚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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