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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处理,即同居一方有证据证明是个人所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证据证明的作为共同财产认定。孩子抚养问题请看下面的条文...
一、有约定从约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原则上有约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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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特别约定或不能证明购买资金完全由个人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虽然不属于夫妻共有,但份额上也是一人一半。 2、夫妻没有结婚证,但双方都没有配偶的。法律上认定为无效婚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和相互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不干涉。 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存续期间,由共同生产取得的债权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4、最高院对同居生活的财产处理解释: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5、对双方没有配偶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双方只要不是AA制或有特别约定,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债权债务,一般都会认为以属于共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虽然对此关系认定为无效婚姻,但对期间共同取得的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方式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基本一样。
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情况下,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照顾无过失的第三者的原则进行判决。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和财产,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根据当事人获得财产的作用大小,可以确定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买的财产由当事人共有,按部分取得的,可以确定按部分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收入和购买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根据赠与关系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如果达不到协议,共有的房地产或动产可以分割,不会因分割而损失价值,则应分割实物;如果价值难以分割或因分割而损失,则应分割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格。共有人分割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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