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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农村户口有以下3种情况可以分户: 1、家中子女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生活能力,且经常独自生活居住,经济独立; 2、家中子女为非独生子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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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离婚也可以分户。离婚一方直接凭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分户,重新办理一方户口簿。根据《关于转发陕西省Xi市的信息》<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根据通知,一、户口分立、迁移:(一)离婚当事人可以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或者立户的规定办理;(二)一方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先后有30多个省市出台了取消农业户口的政策。取消农业户口,力图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村人和城里人享受一样的待遇,能让农民在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得到改善。没有了农业户口我家里的宅基地和土地以后还是我的吗目前来看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将成为有土地的居民,土地还是自己的。短期内一定是这样。但是长期来看,还需要看我国下一轮土改的方向。我国土地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制的。2018年新一轮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结束后,无论你的户口如何改变,你所拥有的土地都是不变的,除非你自愿放弃。所以我们需要关心的是,土地承包期满后,还有经营权吗我国一直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的法定最高期限是三十年,距离第二轮承包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而且确定承包经营权之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十年后,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配,将成为关注的焦点。预测,农业户口虽然取消,但是户口是按地域划分的,只要你依旧还是这个村里面的人,就仍旧能有土地。取消农业户口只是为了让农民享受跟城里人一样的福利。因为只有先让农民享受到城里人的福利,进城务工的农民,才能在城市中生活的很好,才能够落户城市,在城市买房生根。真正落户在城市中的人,户口所在也改在城市里面的,应该就不能再分地了。因为只有这样,才最公平。让在农村种地的人能分到更多的土地,更好的从事农业生产。而原本的旧市民,也不会因为被涌入城市的农民工所挤占公共资源而感到不满。所以取消农业户口土地确权,都是为了加快城镇化进程,只有先让农民尝到城市的甜头,才能在城市中好好生活,才有可能真正成为城里人,而你都完全成为城里人了,就不要惦记农村那些土地了,分给更有需要农民吧。预测最终形态就是,留在农村生活的农民能获得越来越多的土地、落户城市中的前农民手中的土地会交回村集体。现在有政的策方向:在城里生活的新市民退出“三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将会尝试有偿退出,就是说现在退出农村的三权,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预测:随着时间向10年后重新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点推进。有偿退出的标准可能会在小幅提升后趋于稳定。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的情况下,这类问题将会越来越多。对此,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在我国还就区分战士原籍是农村还是城市。 一、公民因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公民应征入伍后注销其户口,是由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仍有法律效力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注销户口,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以避免户口的重复登记和双重管理。可见,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与一般的公民户口迁移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根据《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中级以上士官转业的,一般由原征集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因此,战士服役期满的绝大部分还要回原征集地落户。 二、农村籍战士服役期间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保证农村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役期满退伍回乡后从事生产劳动的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当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三、地方征地拆迁补偿应将现役军人计入户数和人口。目前,虽然国家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但为鼓励公民依法服兵役,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很多地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把现役军人计入征地拆迁补偿的户数和人口。比如,2006年7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1999年7月颁布的《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03年5月颁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都有类似规定。这些地方性规章,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和优抚政策,对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也为其他地区处理现役军人分配、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提供了参照依据。 若是来自城镇的士兵,因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后,一切都是按面积来补偿的,因此,基本不受影响,但也要关注当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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