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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其性质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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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②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③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二、涉外合同诉讼协议管辖原则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应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是在管辖法院与合同有联系这一基础上选择,而不是无条件地随便选择。1涉外合同诉讼协议管辖原则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应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是在管辖法院与合同有联系这一基础上选择,而不是无条件地随便选择。2涉外合同诉讼应诉管辖原则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3涉外合同诉讼专属管辖原则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属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①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②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③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装修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但如果当事人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其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装修的是不动产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本条是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从本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这些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同管辖,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辖权。本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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