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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侦去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检察院认为还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和执行取保候审。办理取保候审应由...
检察院的调查是归还公安机关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是指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为案件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和资料,重新调查原调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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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以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不允许办案机关陪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解答其法律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律师会见不受次数的限制,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见。 2.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现实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情况较少。在实践中,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通信:一是对涉案罪名的解释,包括罪名的犯罪构成、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其解读、有助于理解的典型案例、律师针对本案的解释和解说等。而是对于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比如退查、延长侦查、审查期限、延期审理、延期开庭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重大贿赂罪这三类案件应当充分运用通信权,因这三类案件通信不需要办案机关许可。 3.代理申诉、控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受到违法对待时,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给查封、扣押、冻结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诉、控告。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侦查、审理都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在期限届满之后,一般就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对于此法审判的案件,检察院在审理时,若是发现案件已经超过了审理的时效,那么退回处理,此时不得再次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只能询问案件负责人,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通知嫌疑人本人,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告诉嫌疑人律师,一般需要代理律师积极跟进案件的进展。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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