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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
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婚后共有财产,离异时候一人一半权益。属于再婚前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前提,就属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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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满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否则如仅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时,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原则对过错范围的限定要远远小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但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确远远高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的标准。这样以来,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由于过错方的成本大大降低,对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就增加了难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让对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付出代价,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利的失衡,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会向无过错方倾斜,纵然“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民法典》所摈弃,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在,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还在。
(1)夫或妻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即为共同债务,即使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并非由夫妻共享。 (2)所负债务的用途。所负债务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借时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只要双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立法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够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有关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中的财产分配原则有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权利不得滥用;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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