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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合同公证需要多长时间?这个问题经常被问到。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经审查,公证机构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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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否,取决于双方约定,并非法定必需程序。当然,合同办理公证有两大好处: 1、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为当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弥补当事人相关法律的不足,审核其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防止无效合同的发生,及时制止欺诈行为。 2、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并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效力。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经公证的已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委托签保证合同不要公证,只需要与受托人签一份委托合同即可,需要写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一、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二、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三、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委托出售房产的,还应提交下述材料: (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 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对于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受托人代理行为的合法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如不能将上述资料的原件提交给公证处存档,敬请在办理公证之前准备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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