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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如何认...
所谓洗钱犯罪,是指“将脏钱洗净”或“将钱漂白”,使犯罪所得的收益得以隐瞒和伪装,使之具有表面的合法性,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各种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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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亦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事实上,在认定洗钱罪的主体时,有一种情况比较普遍,即该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主体。再细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是,一般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上述两种情况是与洗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这一状况相适应的,从前面所列举的洗钱行为的表现也可以发现之。洗钱罪犯罪构成正是这使得洗钱具有了更大的危害性,其表现之一就是,有些“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洗钱而贿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而使洗钱得以顺利进行,破坏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某些身为金融机构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些工作人员的腐败蜕化,使得洗钱犯罪的“障碍”大为减少,阻却洗钱失去了坚固的阵地。第三种情况是,单位和单位共同构成犯罪主体。如:单位将走私所得通过银行变成“净”钱,该单位和银行就可能共同成为犯罪主体。
洗钱犯罪和洗钱犯罪,简称洗钱,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来源,使其合法化的过程。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 定义:任何隐瞒或掩盖犯罪所得财产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动,或者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中国的刑法》 规定:为了掩盖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非法收入和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有很大的本质区别。洗钱行为,无论上游犯罪如何,只要当事人从事犯罪利益或非法收入清理,都构成洗钱行为 是何种犯罪行为。洗钱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是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洗钱行为的范围是很宽的,洗钱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关键看各国法律对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规定。在我国只有洗钱行为涉及的上游犯罪是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时,其洗钱行为才视作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洗钱上游犯罪仅限定在四种犯罪活动,而国际上的趋势是将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外延统一起来。目前,我国反洗钱部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变化,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正在逐步统一。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月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规定: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盖、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非法收入及其收入,使其形式合法化。其中,洗钱的上游犯罪已扩展到其他犯罪收入。这是中国统一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的标志之一。洗钱和洗钱的本质区别是数额,洗钱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到额是洗钱犯罪 。
要看钱财的来源,正常的资金周转不属于洗钱。所谓洗钱犯罪,是指“将脏钱洗净”或“将钱漂白”,使犯罪所得的收益得以隐瞒和伪装,使之具有表面的合法性,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各种犯罪活动的总称。它与传统犯罪形式相比,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型犯罪。从具体法律条文来讲,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只要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洗钱罪:(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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