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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设立集团公司的条件:1。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2、...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子公司至少5家;(2)母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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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法人资格证书;(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五)其他相关文件。成立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设立企业集团,手续上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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