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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怎样分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
夫妻离婚共同债有以下几点: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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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无异议,但关于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公允,《瑞士民法典》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先例。《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1)配偶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债权人对某财产可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财产不得因夫妻财产权的设定或变更,或因夫妻财产权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偿的责任。 (2)前款之财产已转移于配偶一方的,该配偶人须偿还债务,但对其能证明所受领之财产不足债务的部分,可免除其偿还的责任。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夫妻双方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又同时规定了配偶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负偿还债务责任,因而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有合理性。
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形: 1、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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