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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自愿离婚;倾斜保护女方和子女利益;保护无过错方;合理解决纠纷子女的抚养:①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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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综上所述,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对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很关键,婚姻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对抚养权做出规定。目前社会对此有一些误解,离婚后没有拿到抚养权,并不是表示就不用承担责任,其照样是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支付抚养费。而在抚养权归属上面,应该参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两低于”分配原则是: 1、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 2、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一、企业试行“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是在始年由劳动、财政部门一次性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以后,各年度由企业按照其当年提取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依净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同时具备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的办法。二、试行“两低于”办法的条件和范围。其条件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明确,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各项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企业工资总额小于实现税利总额的企业。其范围是经政府批准试行股份制的企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具备条件的,由企业提出报告经同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试行。企业实行“两低于”办法,一般在上年末确定,确定后不再执行其他办法。企业因实行“两低于”办法比过去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而少提工资的只能按“两低于”办法结算。三、工资总额的核定。原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以上年的挂钩工资总额提取数为基础,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上年统计年报实发工资总额数为基础,按照工效挂钩企业政策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此外对按规定上年实际发放而未纳入工资总额的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性收入,经过清理后,有规定的可以核入工资总额基数,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全部列入成本(费用)开支,不得在成本列支的工资外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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